江蘇省處置不合格黨員實施辦法
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央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領導小組關于做好處置不合格黨員工作的通知》(中組發﹝2014﹞21號),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做好處置不合格黨員工作,提出如下實施辦法。
一、準確認定不合格黨員
各級黨組織要按照農村、社區、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非公企業、社會組織等不同領域,分類制定黨員考核細則,加強黨員日常管理和考核,為民主評議黨員提供參考和依據。在此基礎上,對民主評議中被評為“差”的黨員,支委會(不設支委會的召開支部大會,下同)要結合平時掌握的黨員現實表現,對照以下情形,客觀準確地認定不合格黨員。
(一)理想信念缺失。對馬克思主義缺乏信仰,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缺乏信心,推崇西方價值觀念和社會制度;信仰宗教,熱衷于組織、參加宗教活動和封建迷信活動,參與邪教等非法組織。
(二)政治立場動搖。政治信念不堅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不能自覺與黨中央保持一致;不能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公開散布違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論;公開發表違背中央決定的言論;制造、傳播政治謠言及有損黨和國家形象的言論。
(三)黨性原則喪失。在大是大非問題上喪失黨性原則,對壞人壞事不揭露、不批評、不斗爭,甚至包庇縱容;為謀取個人或小團體利益,公開揚言退黨,要挾上級黨組織;不按組織原則和程序向上級組織反映情況和問題,組織、策劃、煽動或帶頭參與群體性事件,造成嚴重影響;拉幫結派、誣陷他人,鬧不團結和無原則糾紛。
(四)宗旨意識淡薄。嚴重脫離群眾,對群眾呼聲不聞不問,對群眾疾苦漠不關心;服務群眾意識差,辦事推諉扯皮,刁難群眾,對待群眾態度粗暴;不維護群眾正當權益,侵害群眾合法利益,與群眾爭利,以上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
(五)組織紀律散漫。不服從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決定,不按黨的組織原則辦事,甚至參加非組織活動;組織生活散漫,不按規定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按時交納黨費,不完成黨組織分配的任務。
(六)道德行為不端。違反社會公德,見利忘義,損人利己,擾亂公共秩序,污染社會風氣,社會形象差;在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受到威脅時,袖手旁觀或臨陣脫逃;違反職業道德,工作消極懈怠,不負責任,吃拿卡要;違反家庭美德,虐待家庭成員,不尊老愛幼,生活作風不檢點。
(七)工作作風漂浮。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突出,脫離實際,弄虛作假,不務實效,造成重大影響;精神長期萎靡,不思進取,不敢擔當,在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生活中不起先鋒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眾;失職瀆職,給國家、集體利益和群眾的生命財產造成損失。
(八)法制觀念缺乏。不依法行政、依法辦事,造成國家、集體和公民個人利益損失;嚴重觸犯法律法規,參與或支持黃賭毒、尋釁滋事、聚眾斗毆等違法犯罪活動;違反計劃生育等政策。
(九)廉潔自律不嚴。違反廉政準則,為政不清廉,甚至以權謀私、腐化墮落;拜金主義和特權思想膨脹,貪圖享受,奢侈浪費,奢靡淫逸;不能潔身自好,沉迷低級趣味。
(十)其他不良表現。其他不履行黨員義務、不符合黨員條件的表現。
各地各部門各單位可結合實際,從以上方面分類細化不合格黨員具體表現。縣一級細化的不合格黨員表現,應報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審核把關。
二、明確不合格黨員處置方式
對評定為不合格的黨員,黨組織要根據其表現和態度進行組織處置。組織處置方式分為限期改正、勸退、除名。
(一)不合格黨員本人有繼續留在黨內的強烈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決心改正的,黨組織可視其現實表現,要求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時間一般為1年;限期改正期間,黨員權利不受影響。
(二)不合格黨員本人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滿仍無轉變的,應當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經黨組織調查確認,按自行脫黨予以除名。
對那些思想品德敗壞、無可救藥的蛻化變質分子、腐敗分子,要堅決從黨員隊伍中清除出去。
三、嚴格執行不合格黨員處置程序
(一)民主評議。黨支部召開黨員大會,按照個人自評、黨員互評、民主測評的程序,開展民主評議黨員工作。支委會根據民主評議結果,結合平時掌握的情況,對有不合格表現的黨員作出初步認定。
(二)調查核實。在基層黨委(具有審批預備黨員權限的黨委,下同)指導下,黨支部對黨員不合格表現進行調查,形成調查核實材料。支委會根據調查核實情況,客觀分析、審慎考慮,提出擬處置黨員初定名單和初步處置意見。基層黨委可派人參加。沒有審批預備黨員權限的基層黨委或黨總支,要對支委會提出的初步處置意見進行指導把關。
(三)組織談話。黨支部指派2名正式黨員,及時與擬處置黨員見面談心談話,指出其存在的主要問題和群眾反映,告知民主評議結果和支委會初步處置意見,并聽取其意見。對擬處置黨員拒不出面、拒不配合,或無法聯系的,要通過多種途徑予以確認,并做好相關記錄。
(四)上級預審。黨支部將擬處置黨員初定名單、初步處置意見、調查核實材料、旁證材料等報基層黨委預審。對擬作出勸退和除名處置的,由基層黨委報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預審,預審意見應以書面形式反饋。
(五)支部決議。經預審同意,黨支部召開支部大會,向全體黨員通報對擬處置黨員的調查核實和預審情況,討論處置意見并進行表決。會前要通知擬處置黨員到會,會上本人有權申辯,其他黨員可為其作證和辯護;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對擬處置黨員逐一進行無記名表決,形成決議,并由擬處置黨員簽署意見。如本人拒絕出席或簽署意見,或無法聯系,支部大會仍應對其作出處置決定,但要在支部大會決議上說明有關情況,并設法通知本人。如無法聯系到本人的,要將聯系的途徑、結果、證明人等情況保存備查。上級黨委應派人到會指導。
(六)上報審批。黨支部將處置決議連同相關材料一并報基層黨委審批。對作出限期改正處置的,由基層黨委按照集體討論、逐一表決的原則進行審批,基層黨委在1個月內書面回復;對作出勸退、除名處置的,由基層黨委按照集體討論、逐一表決的原則提出審批意見,報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審查批準,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在1個月內書面回復。
(七)公布決定。黨支部接到審批意見后,要及時通知被處置黨員,并通過召開黨員大會或其他適當方式予以宣布。不合格黨員處置決議及有關材料存本人檔案和組織檔案。被處置黨員對處置結果有不同意見的,按《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規定提出申訴。黨組織要按照規定進行復議、復查,并對本人作出回復。
(八)教育幫扶。對受到限期改正處置的黨員,黨支部要幫助制定整改措施,通過談心談話、教育培訓、結對幫扶等措施促其改正。限期改正期滿,黨支部要及時召開支部大會對其評議,根據改正情況作出相應決議,按程序上報審批。對受到勸退、除名處置的,基層黨組織要深入細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繼續關心、教育和幫助,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
四、注意把握處置不合格黨員政策界限
處置不合格黨員要嚴格把握政策界限,注意區分主觀原因和客觀原因、個人原因和組織原因、一時表現和一貫表現,做到事實清楚、理由充分,處置恰當、手續完備,確保處置結果經得起歷史檢驗。
在具體操作中,要把黨員思想跟不上形勢、一時認識模糊,同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區別開來;把參加某些民間風俗活動,同信仰宗教、搞封建迷信活動區別開來;把由于經驗不足、能力有限在工作中發生失誤,同思想品質不好、以權謀私,造成不良后果區別開來。對黨員所在單位或居住地黨組織不健全、組織生活不正常,以及黨員年老體弱、長期患病、行動不便,造成無法正常參加組織生活、不能履行黨員義務的,不能簡單地認定為不合格黨員予以處置。
對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黨員,不能用組織處置代替黨紀處分。對受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一般不因同一問題再進行組織處置;但有其他不合格表現的,應當按程序作出相應處置,對被勸退、除名的及時通報紀檢機關。
五、健全黨員出口機制
堅持以處置不合格黨員為重點,進一步拓寬渠道,暢通黨員出口,形成不合格黨員及時處置、有效轉化和黨員隊伍吐故納新、永葆先進的科學機制。
(一)對主動提出退黨的黨員的組織處置。對黨員自愿要求退黨的,經縣級或相當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同意,由支部大會討論后宣布除名,并報上級黨組織備案。對黨員主動提出退黨,要弄清原因,區別情況,審慎對待,妥善處理。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以退黨要挾黨組織、性質惡劣的,堅決予以清除。
(二)對長期與黨組織失去聯系黨員的組織處置。對超過6個月未與黨組織聯系的黨員,黨組織要采取多種方式與他們聯系。對取得聯系的,有正當理由的,要落實其組織關系,組織他們參加黨組織活動;無正當理由的,黨員組織關系所在黨組織應按照本辦法提出的處置不合格黨員的(二)至(八)項程序及時進行組織處置。對經多方努力確實無法取得聯系的,應當經支部大會討論決定,由基層黨委審查后,報縣級或相當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批準,按自行脫黨予以除名。
(三)對出國(境)未歸黨員的組織處置。對出國(境)定居的黨員,辦理停止黨籍手續,檔案材料轉移到縣級或相當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保存備查。對出國(境)留學、勞務等人員中的黨員,按有關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并定期向黨組織匯報思想。對他們中超假未歸、與黨組織取得聯系的,應要求其及時補辦請假手續。對超假(含續假)1年以上未歸、經多方查找仍無法取得聯系的,應報省轄市委組織部或省直有關工委備案,黨員組織關系和檔案材料轉到縣級或相當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保存備查。
(四)對不具備黨員條件的預備黨員的組織處置。不履行黨員義務、不具備黨員條件的,應當取消預備黨員資格;需要繼續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長預備期,但不能超過1年。取消預備黨員資格或延長預備期,都應當經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和基層黨委批準。
(五)對違規發展的黨員的組織處置。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規定,采取弄虛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者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除對違規經辦者、相關責任人追究責任外,對通過上述行為進入黨員隊伍的,其黨員身份一律不予承認。
六、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處置不合格黨員,政治性、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各地各部門各單位黨委(黨組)要高度重視,切實履行管黨治黨的政治責任,組織人事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認真做好處置不合格黨員工作。各級教育實踐活動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要把處置不合格黨員工作作為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整改落實的一項重要舉措,會同組織人事部門精心部署安排,加強工作指導,切實抓好貫徹落實;各級督導組要強化督導。市、縣、鄉黨委要結合實際,制定實施方案,開展業務培訓,準確把握政策,防止走形式、出偏差。黨支部書記要履行直接責任,敢于堅持原則,敢于動真碰硬,把工作做細做實。
處置不合格黨員工作要深入開展摸底排查,準確掌握黨員隊伍狀況,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不定比例、不下指標,不搞末位淘汰。要在認真總結運用前期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在不同地區、不同領域選擇一些基礎好的黨支部先行開展,以點帶面有序展開。對把握不準的問題要及時溝通請示,重大問題及時報告,防止簡單粗糙、寬嚴皆誤。要加強正面宣傳,防止炒作。要嚴格責任追究,對工作不負責任、處置不合格黨員不及時不嚴格、操作不規范的黨組織和有關責任人,要通報批評。對確有不合格黨員,但所在黨支部拖延不作處置,或支部大會不能形成處置決議的,應責成黨支部及時作出處置;必要時,基層黨委可直接調查核實,作出處置決定。對借機打擊報復、侵犯黨員權利的,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處置不合格黨員要規范工作程序,講究方式方法,嚴格執行規定,嚴格審核把關,確保于法周延、于事簡便、過程可控、結果服眾。要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施策,以增強黨性、提高素質為重點,以處置不合格黨員、健全黨員出口機制為切入點,暢通出口與嚴把入口并重,嚴格管理與教育關愛并重,解決問題與健全制度并重,全面提升黨員隊伍建設科學化水平。
各地各部門各單位黨委(黨組)要根據本辦法精神,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審定后組織實施。這次結合教育實踐活動開展處置不合格黨員工作結束后,各省轄市委和有關部門單位黨組(黨委)要形成工作總結,報省委組織部。
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央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領導小組關于做好處置不合格黨員工作的通知》(中組發﹝2014﹞21號),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做好處置不合格黨員工作,提出如下實施辦法。
一、準確認定不合格黨員
各級黨組織要按照農村、社區、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非公企業、社會組織等不同領域,分類制定黨員考核細則,加強黨員日常管理和考核,為民主評議黨員提供參考和依據。在此基礎上,對民主評議中被評為“差”的黨員,支委會(不設支委會的召開支部大會,下同)要結合平時掌握的黨員現實表現,對照以下情形,客觀準確地認定不合格黨員。
(一)理想信念缺失。對馬克思主義缺乏信仰,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缺乏信心,推崇西方價值觀念和社會制度;信仰宗教,熱衷于組織、參加宗教活動和封建迷信活動,參與邪教等非法組織。
(二)政治立場動搖。政治信念不堅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不能自覺與黨中央保持一致;不能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公開散布違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論;公開發表違背中央決定的言論;制造、傳播政治謠言及有損黨和國家形象的言論。
(三)黨性原則喪失。在大是大非問題上喪失黨性原則,對壞人壞事不揭露、不批評、不斗爭,甚至包庇縱容;為謀取個人或小團體利益,公開揚言退黨,要挾上級黨組織;不按組織原則和程序向上級組織反映情況和問題,組織、策劃、煽動或帶頭參與群體性事件,造成嚴重影響;拉幫結派、誣陷他人,鬧不團結和無原則糾紛。
(四)宗旨意識淡薄。嚴重脫離群眾,對群眾呼聲不聞不問,對群眾疾苦漠不關心;服務群眾意識差,辦事推諉扯皮,刁難群眾,對待群眾態度粗暴;不維護群眾正當權益,侵害群眾合法利益,與群眾爭利,以上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
(五)組織紀律散漫。不服從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決定,不按黨的組織原則辦事,甚至參加非組織活動;組織生活散漫,不按規定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按時交納黨費,不完成黨組織分配的任務。
(六)道德行為不端。違反社會公德,見利忘義,損人利己,擾亂公共秩序,污染社會風氣,社會形象差;在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受到威脅時,袖手旁觀或臨陣脫逃;違反職業道德,工作消極懈怠,不負責任,吃拿卡要;違反家庭美德,虐待家庭成員,不尊老愛幼,生活作風不檢點。
(七)工作作風漂浮。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突出,脫離實際,弄虛作假,不務實效,造成重大影響;精神長期萎靡,不思進取,不敢擔當,在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生活中不起先鋒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眾;失職瀆職,給國家、集體利益和群眾的生命財產造成損失。
(八)法制觀念缺乏。不依法行政、依法辦事,造成國家、集體和公民個人利益損失;嚴重觸犯法律法規,參與或支持黃賭毒、尋釁滋事、聚眾斗毆等違法犯罪活動;違反計劃生育等政策。
(九)廉潔自律不嚴。違反廉政準則,為政不清廉,甚至以權謀私、腐化墮落;拜金主義和特權思想膨脹,貪圖享受,奢侈浪費,奢靡淫逸;不能潔身自好,沉迷低級趣味。
(十)其他不良表現。其他不履行黨員義務、不符合黨員條件的表現。
各地各部門各單位可結合實際,從以上方面分類細化不合格黨員具體表現。縣一級細化的不合格黨員表現,應報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審核把關。
二、明確不合格黨員處置方式
對評定為不合格的黨員,黨組織要根據其表現和態度進行組織處置。組織處置方式分為限期改正、勸退、除名。
(一)不合格黨員本人有繼續留在黨內的強烈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決心改正的,黨組織可視其現實表現,要求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時間一般為1年;限期改正期間,黨員權利不受影響。
(二)不合格黨員本人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滿仍無轉變的,應當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經黨組織調查確認,按自行脫黨予以除名。
對那些思想品德敗壞、無可救藥的蛻化變質分子、腐敗分子,要堅決從黨員隊伍中清除出去。
三、嚴格執行不合格黨員處置程序
(一)民主評議。黨支部召開黨員大會,按照個人自評、黨員互評、民主測評的程序,開展民主評議黨員工作。支委會根據民主評議結果,結合平時掌握的情況,對有不合格表現的黨員作出初步認定。
(二)調查核實。在基層黨委(具有審批預備黨員權限的黨委,下同)指導下,黨支部對黨員不合格表現進行調查,形成調查核實材料。支委會根據調查核實情況,客觀分析、審慎考慮,提出擬處置黨員初定名單和初步處置意見。基層黨委可派人參加。沒有審批預備黨員權限的基層黨委或黨總支,要對支委會提出的初步處置意見進行指導把關。
(三)組織談話。黨支部指派2名正式黨員,及時與擬處置黨員見面談心談話,指出其存在的主要問題和群眾反映,告知民主評議結果和支委會初步處置意見,并聽取其意見。對擬處置黨員拒不出面、拒不配合,或無法聯系的,要通過多種途徑予以確認,并做好相關記錄。
(四)上級預審。黨支部將擬處置黨員初定名單、初步處置意見、調查核實材料、旁證材料等報基層黨委預審。對擬作出勸退和除名處置的,由基層黨委報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預審,預審意見應以書面形式反饋。
(五)支部決議。經預審同意,黨支部召開支部大會,向全體黨員通報對擬處置黨員的調查核實和預審情況,討論處置意見并進行表決。會前要通知擬處置黨員到會,會上本人有權申辯,其他黨員可為其作證和辯護;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對擬處置黨員逐一進行無記名表決,形成決議,并由擬處置黨員簽署意見。如本人拒絕出席或簽署意見,或無法聯系,支部大會仍應對其作出處置決定,但要在支部大會決議上說明有關情況,并設法通知本人。如無法聯系到本人的,要將聯系的途徑、結果、證明人等情況保存備查。上級黨委應派人到會指導。
(六)上報審批。黨支部將處置決議連同相關材料一并報基層黨委審批。對作出限期改正處置的,由基層黨委按照集體討論、逐一表決的原則進行審批,基層黨委在1個月內書面回復;對作出勸退、除名處置的,由基層黨委按照集體討論、逐一表決的原則提出審批意見,報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審查批準,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在1個月內書面回復。
(七)公布決定。黨支部接到審批意見后,要及時通知被處置黨員,并通過召開黨員大會或其他適當方式予以宣布。不合格黨員處置決議及有關材料存本人檔案和組織檔案。被處置黨員對處置結果有不同意見的,按《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規定提出申訴。黨組織要按照規定進行復議、復查,并對本人作出回復。
(八)教育幫扶。對受到限期改正處置的黨員,黨支部要幫助制定整改措施,通過談心談話、教育培訓、結對幫扶等措施促其改正。限期改正期滿,黨支部要及時召開支部大會對其評議,根據改正情況作出相應決議,按程序上報審批。對受到勸退、除名處置的,基層黨組織要深入細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繼續關心、教育和幫助,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
四、注意把握處置不合格黨員政策界限
處置不合格黨員要嚴格把握政策界限,注意區分主觀原因和客觀原因、個人原因和組織原因、一時表現和一貫表現,做到事實清楚、理由充分,處置恰當、手續完備,確保處置結果經得起歷史檢驗。
在具體操作中,要把黨員思想跟不上形勢、一時認識模糊,同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區別開來;把參加某些民間風俗活動,同信仰宗教、搞封建迷信活動區別開來;把由于經驗不足、能力有限在工作中發生失誤,同思想品質不好、以權謀私,造成不良后果區別開來。對黨員所在單位或居住地黨組織不健全、組織生活不正常,以及黨員年老體弱、長期患病、行動不便,造成無法正常參加組織生活、不能履行黨員義務的,不能簡單地認定為不合格黨員予以處置。
對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黨員,不能用組織處置代替黨紀處分。對受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一般不因同一問題再進行組織處置;但有其他不合格表現的,應當按程序作出相應處置,對被勸退、除名的及時通報紀檢機關。
五、健全黨員出口機制
堅持以處置不合格黨員為重點,進一步拓寬渠道,暢通黨員出口,形成不合格黨員及時處置、有效轉化和黨員隊伍吐故納新、永葆先進的科學機制。
(一)對主動提出退黨的黨員的組織處置。對黨員自愿要求退黨的,經縣級或相當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同意,由支部大會討論后宣布除名,并報上級黨組織備案。對黨員主動提出退黨,要弄清原因,區別情況,審慎對待,妥善處理。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以退黨要挾黨組織、性質惡劣的,堅決予以清除。
(二)對長期與黨組織失去聯系黨員的組織處置。對超過6個月未與黨組織聯系的黨員,黨組織要采取多種方式與他們聯系。對取得聯系的,有正當理由的,要落實其組織關系,組織他們參加黨組織活動;無正當理由的,黨員組織關系所在黨組織應按照本辦法提出的處置不合格黨員的(二)至(八)項程序及時進行組織處置。對經多方努力確實無法取得聯系的,應當經支部大會討論決定,由基層黨委審查后,報縣級或相當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批準,按自行脫黨予以除名。
(三)對出國(境)未歸黨員的組織處置。對出國(境)定居的黨員,辦理停止黨籍手續,檔案材料轉移到縣級或相當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保存備查。對出國(境)留學、勞務等人員中的黨員,按有關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并定期向黨組織匯報思想。對他們中超假未歸、與黨組織取得聯系的,應要求其及時補辦請假手續。對超假(含續假)1年以上未歸、經多方查找仍無法取得聯系的,應報省轄市委組織部或省直有關工委備案,黨員組織關系和檔案材料轉到縣級或相當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保存備查。
(四)對不具備黨員條件的預備黨員的組織處置。不履行黨員義務、不具備黨員條件的,應當取消預備黨員資格;需要繼續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長預備期,但不能超過1年。取消預備黨員資格或延長預備期,都應當經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和基層黨委批準。
(五)對違規發展的黨員的組織處置。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規定,采取弄虛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者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除對違規經辦者、相關責任人追究責任外,對通過上述行為進入黨員隊伍的,其黨員身份一律不予承認。
六、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處置不合格黨員,政治性、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各地各部門各單位黨委(黨組)要高度重視,切實履行管黨治黨的政治責任,組織人事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認真做好處置不合格黨員工作。各級教育實踐活動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要把處置不合格黨員工作作為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整改落實的一項重要舉措,會同組織人事部門精心部署安排,加強工作指導,切實抓好貫徹落實;各級督導組要強化督導。市、縣、鄉黨委要結合實際,制定實施方案,開展業務培訓,準確把握政策,防止走形式、出偏差。黨支部書記要履行直接責任,敢于堅持原則,敢于動真碰硬,把工作做細做實。
處置不合格黨員工作要深入開展摸底排查,準確掌握黨員隊伍狀況,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不定比例、不下指標,不搞末位淘汰。要在認真總結運用前期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在不同地區、不同領域選擇一些基礎好的黨支部先行開展,以點帶面有序展開。對把握不準的問題要及時溝通請示,重大問題及時報告,防止簡單粗糙、寬嚴皆誤。要加強正面宣傳,防止炒作。要嚴格責任追究,對工作不負責任、處置不合格黨員不及時不嚴格、操作不規范的黨組織和有關責任人,要通報批評。對確有不合格黨員,但所在黨支部拖延不作處置,或支部大會不能形成處置決議的,應責成黨支部及時作出處置;必要時,基層黨委可直接調查核實,作出處置決定。對借機打擊報復、侵犯黨員權利的,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處置不合格黨員要規范工作程序,講究方式方法,嚴格執行規定,嚴格審核把關,確保于法周延、于事簡便、過程可控、結果服眾。要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施策,以增強黨性、提高素質為重點,以處置不合格黨員、健全黨員出口機制為切入點,暢通出口與嚴把入口并重,嚴格管理與教育關愛并重,解決問題與健全制度并重,全面提升黨員隊伍建設科學化水平。
各地各部門各單位黨委(黨組)要根據本辦法精神,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審定后組織實施。這次結合教育實踐活動開展處置不合格黨員工作結束后,各省轄市委和有關部門單位黨組(黨委)要形成工作總結,報省委組織部。